海南自由贸易港将于2025年12月18日正式启动全岛封关运作,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对此陆续发布了多个法规,对封关运作涉及到的“零关税”范围、享惠主体、“一线”及“二线”流通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关税最新政策要点,就“零关税”政策以及其对航空贸易和租赁交易的适用进行分析。
一、什么是“零关税”?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政策语境下,“零关税”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专业概念,与一般意义上的“免税”存在本质区别。
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政策》”)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
“零关税”是指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一线”进口的货物,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特殊政策安排。这种政策类似于《海关法》第五十七条关于“特定减免税”的授权,即国务院针对特定地区和特定企业制定的专项优惠,但又比传统特定减免税更加的灵活。同时,需要提请企业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海关总署159号文》”)的有关规定,“零关税”不适用于现行海关对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规定,具体征管要求、监管时限等另行制定。
与普通免税政策相比,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零关税”制度呈现出三个显著特征:
1.政策适用具有地域限制,“零关税”仅适用于通过“一线”(即从境外进入海南岛内)的货物,这些货物经“二线”(即从海南岛进入内地)的则需补缴相应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商品范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只有未被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1](以下简称“《征税目录》”)且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才可适用“零关税”。
3.享惠主体资格需经法定程序认定,即必须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特定类型企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方可享受“零关税”政策。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关税政策最新要点
(一)“一线”进口货物施行负面清单征税管理,“零关税”商品税目比例将由21%提高至74%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零关税政策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核心法律依据,根据相关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分两步实现零关税,第一步是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二步是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本次“零关税”政策体现了从“正面清单免税”向“负面清单征税”过渡,进而推动自由贸易的管理思路。
根据2025年最新的政策,封关运作后,海南自由贸易港“一线”进口的“零关税”商品税目比例将由21%提高至74%,即“零关税”商品范围将显著扩大,从目前的1,900个税目扩大至约6,600个税目,约占全部商品税目的74%。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加工增值达到30%的可免征进口关税销往内地
经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含进口料件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仍照章征收。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税务局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的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两大类,即全国性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的鼓励类产业。其中,航空飞行器、航空发动机、航空机载产品的研发、制造与维修保养等运营服务及其配套产业,航空飞行器改装、拆解及再制造、航运航空保税燃油和保税液化天然气(LNG)加注服务、国际航空货运服务、国际航空器和航材物流、交易市场及衍生业务等均包括在前述鼓励类产业内。
(三)“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岛内享惠主体流通可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可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仍应征收。如果是向岛内非享惠主体进行流通,则需要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也将照章征收。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为部分进口货物提供更多便利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3号公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放宽了部分进口货物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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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首次系统整合800余项禁止与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监管规则,以商品编码为颗粒度明确划定管理边界,覆盖旧机电产品、化学品、动植物制品等企业高频接触品类。企业可通过官方政策查询平台输入商品编码,即时获取是否需要许可证、是否允许流转等关键信息,大幅提高进出口活动过程中的合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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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取消了60个商品编码的旧机电产品的进口限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最终用户可以在不办理进口许可证审批手续的状态下,在港内生产自用,但不得流转或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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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许可了38个商品编码的产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即境外企业可以以免税的状态将需维修货物发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维修后再复运出境。可以开展保税维修的货物包括部分发动机、发电机、电视接收机等。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政策对航空租赁和贸易的适用解读
(一)飞机、发动机、航材等主要航空器的适用情形
根据《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政策》,“一线”进口货物施行负面清单征税管理,即在2025年12月1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后,《征税目录》内的货物的“一线”进口仍需征税。
现行《征税目录》中主要包含四大类应税商品:一是部分消费品(如烟草、酒类等);二是资源类产品(如矿产品、木材等);三是部分工业制成品(如化工产品、塑料制品等);四是特定机电产品(如部分工程机械、印刷设备等)。
结合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版)》,部分飞机、发动机以及航材的税号主要分布在8802章节、8411章节以及8807章节,未包含在《征税目录》中,原则上可享受“零关税”。值得注意的是,下述航材和航空器被明确排除在“零关税”货物适用范围之外。

空载重量在15吨至45吨的航空器,涵盖了包括波音737NG系列,空客A319,A320和A330,湾流G450、G550在内的窄体客机、大型公务机和支线客机等主流机型。
就航油而言,我们理解,海南封关以后不会取消现有的保税航油的政策,相关航空公司、油料灌注公司或可通过申请保税航油的方式,向有关海关申请保税政策。
(二)可享惠“零关税”的主体资格要求
根据《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政策》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首先,就一般企业而言,如其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同时满足未被纳入经营异常、海关失信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可以申报享惠主体资格。
与此同时,对于包括航空公司在内的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除需满足前述基础条件外,还需符合更为严格的运营要求,如违反相关规定的,则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收。具体而言:
1.“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或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
2.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
3.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
基于现有的规定,可享受“零关税”政策的适格航空业企业,首先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仅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分公司或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不满足享惠主体的要求。
对于主营运基地,我们理解通常应以航空公司的航空承运人运营合格证上所批准的地址为准,该地址多为当地的机场,且可能不同于航空公司的注册地址。
对于航线的要求,“应经营自”是指享受“零关税”政策的指定航空器应运行实际连接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起点或经停点)的国内或国际航线,还是指运营该航空器的航空公司的机队中有符合监管要求的国内外航线,《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政策》中尚未明晰,但我们倾向认为是指前者。同时,对于前述航空企业的主营运基地和运行航线的各项条件是择其一满足,还是需全部满足,也有待观察监管部门后续落地的政策。
我们注意到,《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5〕9号)第三节(航空器),对享受“零关税”航空器进口后的登记,享惠主体不得将“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用于干租,每年须满足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经停的起降架次标准(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根据经营航线进行具体认定),航空器在岛内外的使用情况共享和报送。虽然上述法规目前仍处于未被废止阶段,但上述条款在封关运行后是否仍然适用或另有实施细则,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政策与中美加征关税政策的适用关系
根据《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政策》第五条规定以及《海关总署159号文》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经“一线”进口的四类情形不享受关税免除:一是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产品;二是受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约束的商品;三是我国已宣布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及加征关税措施的产品;四是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加征关税的货物。
也就是说,如果某型号航空铝合金板材的原产国正被征收反倾销税,或某型号的美国原产的航材,被加征报复性关税,即便该商品未列入《征税目录》,其在“一线”进口时仍需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或报复性关税。上述加征关税等措施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免除。根据《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应设立专用账册。境外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不进入专用账册的,不得保税。所以如果企业想要暂时免予加征关税等措施,可以向海关申请专门账册进行管理,从而降低相关税收负担。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政策》第五条规定,“零关税”货物不属于上述四类措施货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在岛内流通环节,按实际报验状态执行四类措施。
五、常见飞机租赁交易结构是否适用“零关税”政策的分析
(一)跨境租赁结构,即中国境外租赁公司将飞机租赁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航空公司,是否可以适用零关税?
根据《海关总署159号文》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零关税货物,是指除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主体从境外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根据上述规定,“零关税”货物并没有明确将租赁进口排除在外。虽然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43号公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中明确规定了租赁贸易的适用排除,但是我们理解该种排除是针对禁限货物以及物品清单所涉事项,并不能扩大到“零关税”货物。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理解,在跨境租赁结构下,也存在适用“零关税”的可能性,但最终能否适用,仍需结合航空公司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运营基地和航线、飞机的空载重量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二)中国境内保税区租赁结构,即租赁公司通过其设立在中国境内保税区的项目公司将飞机租赁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航空公司,是否可以适用“零关税”?
虽然《海关法》没有明确的对保税区是否属于关境之外进行明确,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我们理解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承租人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租人处租赁飞机理论上不能直接认定为构成“一线”进口。
但根据实际经验,企业有可能通过与海南自贸港综合保税区内设立企业之间的交易架构调整达到免税的可能,即海南自贸港综合保税区的租赁企业将航空器出租给取得“零关税”航空器享惠资格的企业实现“保税租赁+‘零关税’”政策叠加。具体如何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进行税收筹划,需根据交易以及交易方具体情况来设计和搭建结构。
(三)非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航空公司向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租赁企业承租飞机是否可享受“零关税”?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5〕9号)规定“零关税”进口航空器仅限享惠主体从事航空运输经营,不得用于干租,如前文所述,该法规在封关运行后是否仍然有效,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因租赁公司通常不从事航空运输经营,其引进的航空器基本都用于租赁业务,如该法规仍然有效,则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出租人从境外引进航空器用于干租的情形不能适用《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政策》项下的“零关税”政策。
此外,根据《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政策》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即内地之间设立“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应补缴进口税。因此,在该结构下,无论出租人是否拥有享惠主体资格,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之外的国内其他航空公司从海南自贸港出租人处租赁引进飞机需要根据“二线”进入内地的有关规定补缴进口环节税费或缴纳国内贸易环节税费。进一步说,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之外的航空公司无法直接通过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出租人开展飞机租赁交易而实现租金所涉及的进口环节税费的减免。
六、小结
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中国最大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唯一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自2020年6月正式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5年多来,推出了一批标志性、引领性创新举措。至今,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正式启动封关也意味着近期会有系列更加具体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地和执行。随着封关的临近,政策的调整频率可能会进一步加快。因此,企业在进行长期投资以及供应链调整规划时,必须密切关注相关立法动态,及时掌握各类最新的法规政策,全面且准确地了解当地政策及营商环境,避免因信息偏差导致决策失误。
